为适应课程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变单纯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普通高中唯一录取标准的办法,决定在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录取中继续实行优秀学生推荐直升录取的招生方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3、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招生指标
省级示范普通高中招收直升生指标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录取的直升生占各校计划内指标。
三、优秀学生推荐条件
1、本县市区学生;
2、2009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学习三年;
3、综合素质五个方面评价结果达到5B等级以上。
4、其它条件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招生程序
1、4月底前,招生学校制定优秀学生推荐直升录取实施方案,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
2、
3、
4、5月底前,各校将推荐的优秀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优秀学生名单、《推荐表》及相关实证材料送招生学校。
5、
6、经市教育局批准直升录取的优秀学生,可以不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不得再报考其他学校。招生学校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他普通高中不再录取。
五、工作要求
1、优秀学生的推荐录取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各校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2、优秀学生推荐必须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作为优秀学生推荐。各校只能在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中推荐,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3、各校在推荐优秀学生的过程中应以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为依据,确保优秀学生直升质量。
4、招生学校对推荐直升的优秀学生推荐表要认真审核、评定。可进行面试或综合能力测试,但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综合能力测试内容应着重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注重选拔具有科技创新素质的学生。招生学校不得借综合测试之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5、优秀学生推荐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是学校责任的,将取消以后的推荐资格并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是学生责任的,取消该学生的直升录取资格,并降低综合素质评价中相应维度的等级。
附件:1、2009年优秀学生直升录取推荐表
2、2009年优秀学生推荐简明情况登记表
3、2009年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计划内直升生拟录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