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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jjk 发布时间:2010-04-01 14:45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年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推动基础教育科学发展,形成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市教体局决定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加强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职责。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措施和办法,做到有章可循,执行有力,办学规范。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规范办学行为督查力度
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办学中的不规范行为。要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督查内容和重点,有侧重地对中小学招生行为、办班行为、教学行为、教师行为、收费行为、教辅资料管理进行督查,提高督查的针对性。要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督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者,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制度,及时公布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督查的情况,使规范办学行为督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通报内容包括:贯彻执行省政府、教育厅和市教体局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情况;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的具体做法、措施和经验;办学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督查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处理要求与整改意见;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举措等。通报要尽快向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相关方面进行公布。
四、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月报制度
为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本地办学行为的督查通报,增强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感,交流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和经验,根据省教育厅工作要求,建立县市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工作月报制度。从2010年4月起,每月将本地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情况在当月最后一天书面报市教育体育局杨邦孝局长和冯有生副局长,并报基础教育科。月报内容包括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对群众举报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转的违规行为查处整治情况;各地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确保月报制度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明确一名副局长负责督促月报工作,确定月报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分工负责的副局长和月报责任科室、责任人名单、联系电话请于4月15日前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各地月报的情况将纳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月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将视情况扣分。市教体局基教科联系人:陈传福。联系电话:3033017,邮箱:xcjwwy@163.com。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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