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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19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作者:计财科 发布时间:2019-04-29 15:31 信息来源:计财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宣政秘〔2019〕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 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 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市、县(市、区)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 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 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 各方责任清晰。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高校专科学生资助制度

  1.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我市具体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2.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总数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档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本专科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4. 资金分担。宣城职业技术学院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我市应分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分担。

  (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1.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55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含宣城职业技术学院附设中职班)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学生(包括所有城市户口学生)免除学费。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1. 资金分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省财政按6:4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城市户口免学费扩面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1.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2. 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县市区教体局、财政局和各学校要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教体局应积极主动地与本地财政、民政、扶贫、人社、发改和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教体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所属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和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各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应切实把好政策落实关,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好资助程序关,学校资助工作程序要符合国家要求和各项规定;把好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关,对受助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好资金发放关,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把好信息报送关,及时准确维护好资助系统信息、及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助信息;把好信息安全关,确保受助学生敏感信息不泄露;把好资料归档关,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并保证其完整和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含超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定额的部分)的资金,确保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各类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要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市县教体和财政部门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

  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各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认定与公示工作,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对于因资助对象变动等情况而结余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按月发放。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入学时学校按其收费标准全额收取学费,对于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及时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一次性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高资助卡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月底、秋季学期11月底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对符合国家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除学杂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各类奖、助学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同时,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五)加强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有资质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利用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做好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教体局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县市区教体局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切实严格督查考核,对于日常调度、审计监督、媒体曝光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任务清单,加强约谈跟踪,一项一项整改到位。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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