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语函[2024]2号
各县市区语委办、市直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童语同音”计划,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和申报对象
(一)市级示范校创建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
(二)省级示范校创建对象: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
二、评审标准及要求
(一)创建市级示范校的学校(幼儿园)依据安徽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细则(附件3)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各县市区语委办对申报学校(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考查后择优上报,各县市区申报市级示范校(园)不超过3所。
(二)申报省级示范校的学校(幼儿园)依据安徽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宣州区申报省级示范校(园)不超过2所,其他县市限报1所。
三、申报材料
(一)创建市级示范校申报材料
1.宣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1)
2.自评报告
(二)申报省级示范校材料
1.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2)
2.自评报告
3.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推普工作成效等(包括各类文档、图片、音视频等)
四、时间安排
1.各县市区初评后,于6月30日前将材料上报至市语委办,联系人:程云霞,联系电话:3033101,邮箱:154123131@qq.com。
2.市级材料评审7月20日前完成,开学后,再对拟申报市级、省级示范校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并遴选优秀园所申报省级示范校。
附件:1.宣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2.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安徽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细则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