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城市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
| 1 |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 |
大中型水库 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 | / | 村级根据年度人口更新情况填写发放名单,乡镇审核报县级审批后由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在每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库区移民办公室:0563-3022309 | / |
| 2 |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格临时补贴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 |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 / | 不需申领,主动发放。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0563-3015999 | / |
| 1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5〕1087号)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执行省级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 | 通过银行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计划财务科:0563-3033044 | / |
| 2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执行省级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 |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 | 通过银行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计划财务科:0563-3033044 | / |
| 3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5〕1088号)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 / | 不低于800元/年。 | 执行省级标准。不低于800元/年。 |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 | 通过银行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计划财务科:0563-3033044 | / |
| 4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执行省级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 |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 | 通过银行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计划财务科:0563-3033044 | / |
| 5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年度文件)。 | 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 | 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7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200元。 | 执行省级标准。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7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200元。 |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 | 通过银行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计划财务科:0563-3033044 | 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无误后直接打卡发放。 |
| 8 | 宣城市民政局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1.《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到人) | /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63-3024138 | 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55元,2025年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42元。 |
| 9 | 宣城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到人) | /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63-3024138 | 2025年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2元,2025年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95元。 |
| 10 | 宣城市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1.《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5〕144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宣政〔2025〕23 号)。 |
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 /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不低于1654元,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1213元。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1700元,散居每人每月1290元。 | (一)申请。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三)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563-3024628 | / |
| 11 | 宣城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2.《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 3.《关于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推进高龄津贴“免申即享”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5〕188号)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我市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人) | / |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详见各县市区发放标准。 | 免申即享。同时保留线上申报通道和线下申报窗口,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皖事通’APP或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等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办理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563-2719002 | / |
| 12 | 宣城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号); 2.《转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宣民事〔2024〕28号)。 |
具有宣城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94元/月/人。 | 94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审定-县级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63-3028537 | / |
| 13 | 宣城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到人) |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各县、区可细分相应等次,视情给予救助。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及时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63-3024138 | / |
| 14 | 宣城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号); 2.《转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宣民事〔2024〕28号)。 |
具有宣城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 | 94元/月/人。 | 94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审定-县级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63-3028537 | / |
| 15 | 宣城市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2.《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5〕144号); 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宣政〔2025〕23 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不低于1654元,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1213元。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1700元,散居每人每月1290元。 |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三)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563-3024628 | / |
| 16 | 宣城市民政局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补助 | 《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实施办法> 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 ①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②未被收养; ③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 | / | ①申请。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②初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③审核(确认)。 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按季度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563-3024628 | / |
| 17 | 宣城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 2.《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6〕32号)。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发放流程由各地民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逐步推行免申即享。 | 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发放补贴的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或提供服务。 | 宣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563-2719002 | / |
| 18 | 宣城市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 2.《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6〕32号)。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地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地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发放流程由各地民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逐步推行免申即享。 | 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发放补贴的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或提供服务。 | 宣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563-2719002 | / |
| 19 | 宣城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2.《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5〕35号)。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 | / | 发放流程由各地民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563-2719002 | / |
| 20 | 宣城市民政局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1965〕224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 |
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职工。(到人)按季度打卡 | 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注解:关于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条件的问题,现按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一)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三)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四)精减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都不能享受40%救济。 | 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调整核定 | 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携原始档案资料及档案,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查后依规办理。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或按月发放 | 宣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63-3024138 | / |
| 21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升级创业安徽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25〕97 号)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3个月以上)、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 | / | 对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1.申请。申请人线上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或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选择个人用户登录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模块,按注册地选择“业务所属地”,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见,配合做好材料完善等工作。申请人在系统上传的材料须为原件扫描件,扫描件内容须完整清晰可见。申请人线下可以到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办理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进行申请。 2.审核。受理业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于信息系统内完成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同步于信息系统内完成复审。 3.公示。在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补贴。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其他账户(含首次创办企业对公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等(含首次创办企业对公账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宣城市就业人才中心0563-3023631 | / |
| 22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升级创业安徽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25〕97 号) |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 | 1500元/人 | 1500元/人 | 1.申请。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2.审核。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的,毕业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属院校进行人工初审校验,对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由所属院校加盖公章后,统一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公示。对通过信息系统校验、人工审核校验通过的信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公示,相关院校在校园内及院校门户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补贴。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毕业生提供的银行卡中。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等。 | 集中申请发放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2月20日;常态化申请发放时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7月31日。 | 宣城市就业人才中心0563-3029920 | / |
| 23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 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74号 ) |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 | 每月给予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自2026年7月1日起,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5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人每月45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 | 每月给予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自2026年7月1日起,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5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人每月45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 |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核验材料。 2.初审。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于信息系统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上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3.审核办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同步于信息系统中完成复审。 4.公示。在当地人社部门官网或政府网站对拟发放人员信息和补贴数额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的,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等。 | 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宣城市就业人才中心0563-3029920、0563-3021979 | / |
| 24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25〕98号)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各地应根据岗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实现就业情况等实施差异化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 | 依据“省级+市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培训合格后按规定兑现差异化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要求给予评价补贴。 | 依据“省级+市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培训合格后按规定兑现差异化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要求给予评价补贴。 | 劳动者个人缴费或凭个人社保卡内的职业培训券报名;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承训单位按计划组织培训,并接受所在地人社部门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所在地人社部门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给参训劳动者个人或承训单位。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由评价机构在评价完成后按规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职业培训券参加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给承训单位)。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直补评价机构。 | 培训、评价完成且合格后。 |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63-3013929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63-3029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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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缴费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20年1月起,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 详见各县市区发放标准。 | 无需申领。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0563-3036675;宣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2831075 | / |
| 26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143元。 | 每人每月185元(含国家143元)。 | 详见各县市区发放标准。 | 参保人员到龄后村(社区)级统一申请、乡镇级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0563-3036675;宣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63-2831075 | / |
| 27 |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社〔2023〕64 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3〕958 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详见各县市区发放标准。 |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确定补助对象。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 30 日。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 0563-2616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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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 城镇低保、低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 | / | / | 详见各县市区发放标准。 | 按照“户申请、乡镇街道审核、保障部门审批”程序,确定补助对象。 | 通过财政打卡发放。 | 按季度或按月发放。 | 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保障科 0563-2616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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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2.《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1.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困难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困难学生皆具有正式学籍,无需提供“学籍证明”;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学生名册中的困难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困难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此部分困难家庭子女的公示、兑现环节可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的公示、兑现环节同步进行。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每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春季“雨露计划”补助兑现工作,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秋季“雨露计划”补助兑现工作。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帮扶督查科:0563-2023171 | / |
| 30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务工就业交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农帮扶函〔2025〕709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 | 标准各地自定,一般200-500元/年 | 500元/人/年 | 鼓励支持各地不再片面要求帮扶对象提供车票、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纸质材料,可依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导出跨省务工就业帮扶对象名单,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由所在村(社区)进行审核并在村党务政务公开栏公示后,报送乡镇(街道)复审,复审核实后提交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由牵头实施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通过居民服务“一卡通”账号直补发放到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全年发放,有关人员须达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帮扶督查科:0563-2023171 | / |
| 31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 | / | / | 由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借款人依次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及放款、贷后检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放。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帮扶督查科:0563-2023171 | / |
| 32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强制扑杀补助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13号) 3.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和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中央财政对我省强制扑杀和销毁的补助比例为60%。 | 非洲猪瘟扑杀猪240元/头。 | / | 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对公账户。 |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要求。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0563-3023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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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病死猪和牛无害化处理)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病死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200元/头予以补助。 | / | /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由无害化处理厂上门收集,自行处理的需要养殖户拍照留存记录。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对公账户。 | 根据各县统筹使用资金时间段情况发放。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0563-2516135 | / |
| 34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年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市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0563-3022164 | 申领咨询 宣州区:3020444 郎溪县:7021357 广德市:6022123 宁国市:4021293 泾县:2384300 绩溪县:8157327 旌德县:8604330 |
| 35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5〕382号) |
承担耕地轮作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 | /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放。 | 市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0563-3022164 | 申领咨询 宣州区:3023405 郎溪县:7021357 广德市:6022123 宁国市:4021293 泾县:2384303 绩溪县:8157327 旌德县:8604351 |
| 36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油菜生产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5〕382号) |
承担油菜扩种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 | /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放。 | 市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0563-3022164 | 申领咨询 宣州区:3023405 郎溪县:7021357 广德市:6022123 宁国市:4021293 泾县:2384303 绩溪县:8157327 旌德县:8604351 |
| 37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好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6〕267号)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等省有关标准执行。 | /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0563-3024070 | / |
| 38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到户) | / | 20元/户。 | 20元/户。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0563-3011105 | / |
| 39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6〕8号)。 | 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0周岁)。(到户) | / | 3000元/户。 | 详见各县市区发放标准。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宣城市计划生育协会:0563-3011105 | / |
| 40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到人) | 一级:520元/人/月;二级:390元/人/月;三级:260元/人/月。 | 一级:520元/人/月;二级:390元/人/月;三级:260元/人/月。 | 一级:570元/人/月;二级:440元/人/月;三级:310元/人/月。 | 手术并发症对象采取限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0563-3011105 | / |
| 41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子女伤残:460元/人/月;子女死亡:590元/人/月。 | 子女伤残:620元/人/月;子女死亡:800元/人/月。 | 子女伤残:680元/人/月;子女死亡:860元/人/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0563-3011105 | / |
| 42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216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0563-3011105 | / |
| 43 |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6〕8号)。 | 对当年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给予2万元以内据实补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到户) | /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详见各县市区发放标准。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宣城市计划生育协会:0563-3011105 | 需在正规医疗机构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凭发票据实报销。 |
| 44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4.《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5.《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到人) | 因战一级135840元/年/人;因公一级127884元/年/人;因病一级120240元/年/人;因战二级122916元/年/人;因公二级113232元/年/人;因病二级105936元/年/人;因战三级107856元/年/人;因公三级98556元/年/人;因病三级89724元/年/人;因战四级88404元/年/人;因公四级77580元/年/人;因病四级69300元/年/人;因战五级69048元/年/人;因公五级58704元/年/人;因病五级52992元/年/人;因战六级53940元/年/人;因公六级49620元/年/人;因病六级40752元/年/人;因战七级40260元/年/人;因公七级35016元/年/人;因战八级25416元/年/人;因公八级22620元/年/人;因战九级21096元/年/人;因公九级16488元/年/人;因战十级14832元/年/人;因公十级12324元/年/人。 | / | /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市级审核、省级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563-3022801 | / |
| 45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帯病回乡退役军人。(到人) | 帯病回乡退役军人:6072元/年/人。 | / | / | 个人申请、乡镇上报,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563-3022801 | / |
| 46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4894元/年/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4534元/年/人;新中国成立后入伍24534元/年/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15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50元/年;新中国成立后入伍150元/年。 | / | 个人申请、乡镇上报,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563-3022801 | / |
| 47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烈士褒扬条例》(国令第791号) 3.《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43116元/年/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6000元/年/人;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年/人。 | / | / | 个人申请、乡镇上报、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563-3022801 | / |
| 48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到人) |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9036元/年/人。 | / | / | 个人申请、乡镇上报,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563-3022801 | / |
| 49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到人)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6540元/年/人。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2656.8元/年/人。 | /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563-3022801 | / |
| 50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助金 | 1.《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1.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6168元/年/人;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5574元/年/人;3.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300元/年/人。 | 1.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6168元/年/人;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5574元/年/人;3.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300元/年/人。 | / | 个人申请、乡镇上报、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563-3022801 | / |
| 51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 / | / | 个人申请、乡镇上报、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563-3022801 | / |
| 52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冬春救助 | 1.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2.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到户)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由县级制定具体救助实施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春节前发放到位。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0563-3020887 | / |
| 53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灾救助 | 1.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2.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到户)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由县级制定具体救助实施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0563-3020887 | / |
| 54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倒损住房重建修缮补助 | 1.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2.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到户)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补助户均20000元,一般损坏住房需修缮补助户均2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由县级制定具体救助实施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 根据倒损住房重建进度、损坏住房维修进度,适时发放。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科:0563-3020887 | / |
| 55 | 宣城市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878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3.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到人) | 每亩16元。 | 每亩20元。 | 详见各县市区发放标准。 | 年度核查验收合格后兑现。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和集体对公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宣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0563-3022718 | / |
| 56 | 宣城市林业局 |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 | 1.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到人) | 每亩16元。 | / | / | 年度核查验收合格后兑现。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和集体对公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宣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0563-3022718 | / |
| 57 | 宣城市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支出 | 1.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3.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5〕1号)。 | 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人员。(到人)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市脱贫地区脱贫人口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6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 / | /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各地结合实际分批发放。 | 宣城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0563-3013621 | / |
| 58 | 宣城市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1.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09号)。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到人)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 | / | / | 林业部门验收-乡镇核实-财政拨款-银行打卡。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宣城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0563-3013621 | / |
| 59 |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1.《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6〕8号);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残〔2026〕9号) |
我市困难精神残疾人。(到人) | /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本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市区)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管理中心):0563-3031910 | / |
| 60 |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到人) | /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各市县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发放。 |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563-3035243 |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不超过2次;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和农村残疾人。 |
| 61 |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9〕52号 )。 | 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到人) | 每年每人260元。 | 每年每人260元。 | 每年每人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市、区)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维权科:0563-30290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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