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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756/201904-00013 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常态化查处制度(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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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常态化查处制度(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10
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常态化查处制度(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0 00:00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教人〔2019〕12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常态化查处制度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学校:

现将《宣城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常态化查处制度(试行)》、《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师德“一票否决”制度(试行)》、《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负面清单(试行)》等三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9日

 

 

 

宣城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常态化查处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以及教研电教机构在职教师。

二、查处重点

违反教育部“六条禁令”的行为。

  (一)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二)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的;

  (三)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

  (四)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五)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六)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查处机制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市级指导督办、县级监督检查、学校日常监管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有偿补课常态化查处组织,全面统筹协调本地本校治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紧盯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等时间节点,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取证核实,及时查处。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直学校要畅通上下信息,对有偿补课行为一经查实,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落实有偿补课等师德失范情况月报制度。

(四)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并及时受理,按学校隶属关系,对投诉、举报逐件落实,对于涉及跨地区的有偿补课行为,各地各校应及时、主动将举报线索移交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并给予积极配合支持。

四、责任追究

(一)经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

(二)经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在师德考核、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一票否决。

(三)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规范建立查处工作台账,对于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不查不报、只查不报,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阳奉阴违、敷衍塞责,搞形式、走过场的,取消所有上级部门开展的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责任人严肃追责。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教育引导,把禁止有偿补课作为师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教师师德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引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师德“一票否决”制度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以及教研电教机构在职教师。

二、“一票否决”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认定原则

“一票否决”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四、结果运用

有“一票否决”行为的,依法依规认定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取消以下资格:

(一)职称评审申报;

(二)评优评先;

(三)职务晋升;

(四)岗位竞聘;

(五)特级教师、政府津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各类高层次人才推荐。

 

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适用于全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以及教研电教机构在职教师。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
  2.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未备课、无教案上课,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在课堂上吸烟、接听手机;参与黄赌毒活动。

3.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5.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并按名次排座位等方式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6.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私自或指定地点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7.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9.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私自在校外兼职兼课。

10.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1.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

1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13.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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