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
(解读分为七个部分。一是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二是《实施条例》修订的过程,三是《实施条例》修订的意义,四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五是《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六是《实施条例》要点解读)
一、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
一是规模总量稳步增加。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是类型层次日益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民办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修订,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上下衔接、部门协同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正在形成,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从国家到地方都构建了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民办教育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
二、《实施条例》修订的过程
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实施后,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此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聚力民办教育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系统设计、综合施策的修订思路。
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教育部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了课题研究,邀请国内最权威的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专家团队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立法论证,调研了10余个省份、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民办教育的有关专家学者,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师生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等方面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并以教育部、司法部名义先后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和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了《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
三、《实施条例》修订的意义
《实施条例》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的相关制度,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积极互动。
二是《实施条例》的修订,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稳定预期、指导实践。
三是《实施条例》的修订,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四是《实施条例》的修订,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四、《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
当前我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实施条例》修订过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需求新期盼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着力发展更加优质、更有特色、更为包容的民办教育。
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三是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四是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五是在动力机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五、《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原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原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其中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内容篇幅上,原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将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原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可以说,修订后的条例,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非常多。
第一章总则。新增加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原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两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了对公办学校举办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以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新增章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完善了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终止退出、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其中最大的调整是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差别化扶持举措的导向,强调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第八章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相应的从业禁止等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规范了“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确定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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