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范围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教育体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教育体育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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