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宣城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7 09:32
来源:市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精神,特制定《宣城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通过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建设,强化管理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努力构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接受体育教育的需要,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初市教体局起草《准入指引》初稿;4月20日市教体局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等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对本指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5月11日市教体局党委会讨论《准入指引》。
四、工作目标
出台《准入指引》主要目的是解决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小、弱、散”等现象,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
五、主要任务
《准入指引》共分十二个部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举办者条件、机构名称、章程制度、组织机构、开办资金、培训场地、从业人员、培训内容、行业准入登记、管理要求和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准入指引》适用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教体局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同时规定面向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明确机构设置要求。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制度、组织机构、开办资金七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
(三)明确场地设施要求。从场地性质、场地面积、安全要求三个方面对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提升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基础和安全保障。
(四)明确从业人员要求。从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人员管理三个方面做了要求,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从业标准提供依据支撑。
(五)明确培训内容。从课程内容要求、培训材料要求两个方面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不能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并选用相匹配的学习材料,加强自编材料的内部审核和所有培训材料的备案管理。
(六)明确准入登记流程。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县(市、区)教体局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培训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按新增一个培训机构程序进行审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七)附则。明确指引的实施时间及解释权。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六、创新举措
一是聚焦解决问题。聚焦目前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突出问题,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发挥社会体育组织的专业优势,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业指导和行业规范,推动体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保障措施
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提出要求,明确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资金纳入规定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解读机关: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政策咨询科室:市教体局竞训科
政策咨询电话:3033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