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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1810-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 主体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8-10-08
发文字号: 教秘基〔2018〕14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基教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3017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1810-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
主体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8-10-08
发文字号: 教秘基〔2018〕14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基教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3017

宣城市教体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印发

《宣城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秘基〔201814

 

各县教体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为扶持和规范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宣城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城市教体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发改委(物价局)   

201810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为扶持和规范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益普惠、质量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和《关于印发宣城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办法(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普惠性幼儿园的界定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保障运转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1.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2.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消防安全和卫生安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时间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

3.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保障正常运转、质量提升、安全发展为前提,综合考虑人民群众可承受能力,实行成本核算、合同约定、合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4.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各类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5.符合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要求规范办园。班级师资配备具备两教一保条件。无大班额现象,无小学化倾向,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社会评价良好。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分类

根据幼儿园办学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因素,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退出管理

(一)认定

1.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认定。县市区教体局在接到幼儿园书面申请材料后30天内,对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公示授牌。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教体局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发文确认并授予幼儿园宣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牌匾、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县市区教体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体局备案。

4.市级抽查。教体局每年不定期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查。市级抽查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幼儿园,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二)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

2.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择退出的,可在协议期满前,书面向县市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县市区教体局应及时与申请退出的幼儿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3.对不符合普惠性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8)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六、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

1.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同约定价格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相当或略高,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以及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综合考虑办园成本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按照《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价费201613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调整。

3.严格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监督和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1.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实行市级统筹协调、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投入,支持公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并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加强业务指导,推进科学保教,督促公办幼儿园在区域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完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各县区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予以引导和支持;保障其在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对其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工作进行指导,促进办园水平的提升。

3.完善幼儿资助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对已经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4.落实幼儿园帮扶工作。加大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科学保教的帮扶力度,通过每学期组织开展普惠性幼儿园管理人员培训、教学示范课、专题讲座、安排骨干教师进园指导、邀请跟岗学习和观摩交流等多种途径,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帮助普惠性民办园提升保教水平和管理质量。

八、健全推进学前教育普惠性发展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确保全市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普及和普惠水平,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7%,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3%,扎实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

2.加强监管。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电子化管理作用,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准确、填报规范,要通过年检、定期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安全工作、办园条件、师资水平、卫生保健、保教质量、幼儿资助、实际收费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管。

3.加强考核。县市区要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列入发展规划,并纳入教育事业统计,积极落实学前教育的普惠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将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核心指标,纳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目标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各县市区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并于1230日前将实施办法报市教体局基教科。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8-10-08 16:53 信息来源:宣城市教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