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助〔2023〕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我省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我省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深化,更好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安徽省学生资助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学生资助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我省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深化,更好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精准资助水平和资助育人成效,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绩效评价对象为市、县(区)教育局,高校、省属中职学校。
第三条 绩效评价坚持以评促建、科学公正、分类开展、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布置、评价组织、结果审定、督促问题整改等。各市、县(区)教育局,高校和省属中职学校负责提供绩效评价相关支撑材料,绩效评价反馈问题整改等。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安徽省学生资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市县)》(见附件1)《安徽省学生资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高校)》(见附件2)。市县和高校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均由“基础评价指标”和“附加评价指标”组成,分值分别为100分、5分,总体得分由“基础评价指标”得分和“附加评价指标”得分相加得出。“基础评价指标”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过程管理、资助成效等四个一级指标,若干个二级指标;“附加评价指标”包括承办活动、开展研究、工作创新等三个评价指标。
省属中职学校的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安徽省学生资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工作职责不涉及的评分指标不予赋分,将其总得分按照得分占比进行100分换算。
第六条 绩效评价支撑材料主要来源于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系统、日常工作管理。
第七条 市教育局绩效评价得分由市本级得分、所辖县(市、区)教育局平均得分组成,各占50%。县(市、区)教育局、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得分由本级本校得分组成。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开展一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视情况开展培训与交流。
第九条 绩效评价基本程序
(一)工作布置。每年年底前,省教育厅以适当方式布置开展学生资助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组织。评价组织包括材料审核、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三个环节。视情适时开展实地核查。
1.材料审核。组织专家通过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系统、日常工作管理记录、以及查阅各地各校官方网站等方式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材料审核,各地各校对系统数据和所提供的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满意度进行调查。
3.综合评价。综合材料审核、满意度调查、实地核查等情况,计算被评价单位得分。
(三)结果审定。省教育厅组织审定绩效评价结果。
(四)问题督促整改。对于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等次设定。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基础分和附加分合计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合格(85>S≧70)、基本合格(70>S≧60)、不合格(S<60)四个等次。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有关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对各市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对各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范围;对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内容;对民办高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检范围。
第十三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由省教育厅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反馈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单位,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教育局可参照本办法对其所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评价。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对其所属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