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学行为规范》的背景和意义
2009年,我省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为我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文件,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了新精神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为各地各校加强规范办学行为提供最新政策依据,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新阶段教育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学行为规范》)。
二、《办学行为规范》对招生入学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学行为规范》要求,幼儿园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为基本原则,优先招收区域内3-5周岁适龄儿童入园并提供保教服务。义务教育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实行“公民同招”。
三、《办学行为规范》对于学校校额、班额有何规定?
《办学行为规范》提出,幼儿园托班、小、中、大班班额标准分别为20人、25人、30人、35人,混合班班额标准为30人;小学、初中班额标准分别为45人、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普通高中班额标准为50人。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超过3000人。
四、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办特色班、实验班或重点班吗?
答:《办学行为规范》明确要求,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义务教育实行均衡分班。起始年级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普通高中依规举办实验班、试点班,且不得影响和破坏当地招生秩序。
五、《办学行为规范》对学校组织开展“进校园”活动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学行为规范》明确要求,学校组织开展的进校园活动须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清单内遴选,且每学期开展活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项。凡未进入清单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进校园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教育教学内容无关、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存在商业广告和商业行为等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六、《办学行为规范》对幼儿园科学保教、中小学课程管理和作业、考试管理有什么规定?
《办学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幼儿园要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要求,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证幼儿有充分的游戏时间和户外活动时间。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学科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国家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严禁挤占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作业来源、设计、布置、批改、分析、反馈、辅导等关键性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科学统筹书面作业与非书面作业,确保作业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普通高中要严格依据课程标准设计作业,统筹调控作业量和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普通高中要严控考试次数。
七、《办学行为规范》对中小学幼儿园作息时间有何具体要求?
《办学行为规范》明确,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常情况下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校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必要的午休时间。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严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集中补课或变相补课。高三毕业班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因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
八、《办学行为规范》对学校信息化管理提出了什么要求?
《办学行为规范》要求,学校对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在利用信息化设备开展课堂教学时,学校应按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
九、《办学行为规范》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有什么要求?
《办学行为规范》强调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学校不得承办或组织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名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举办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不得强迫、诱导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十、《办学行为规范》对规范开展延时服务、课后服务和研学旅行有什么规定?
《办学行为规范》明确要求,幼儿园在学期内的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服务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适应,主要安排幼儿游戏、绘本阅读等以看护幼儿为主的活动。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要开设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个性化课程,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时间,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学校要将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严禁以研学旅行名义组织集体补课、违规培训等。
十一、《办学行为规范》在教育收费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学行为规范》在教育收费方面规定:一是规范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二是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十二、《办学行为规范》对规范教师行为有何举措?
答:《办学行为规范》提出,要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督促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严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重点督查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推销教辅读物,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违反课堂讲授纪律,科研弄虚作假等师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十三、《办学行为规范》对于教材教辅和读物管理有何规定?
《办学行为规范》要求,幼儿园应当为教师配备必要的保教用书,不得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中小学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教辅管理和读物进校园的政策规定,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每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落实“一科一辅”教辅材料选用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课外读物推荐和管理工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不得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教辅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生订购教辅材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十四、《办学行为规范》要求如何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答:《办学行为规范》明确从五个方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一是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学校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严防各类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五是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十五、如何确保《办学行为规范》有效实施?
为确保《办学行为规范》落实落地的措施:一是强化工作落实。督促各地各校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在省教育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全文内容,并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各地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宣传展示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政策发布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政策咨询部门:基础教育处;
咨询电话:0551-6281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