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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2409-0004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教发〔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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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教发〔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 09:41 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教育(体)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统计纪律,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1.做实做细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要求, 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及时完成各季度学校(机 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工作。新设、合并、撤销以及修改中 小学、幼儿园关键信息都必须在系统中上传县级及以上部门审批文件。各普通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新增、修改、删除和完善办学点信息,需填写“高等学校多点 办学确认表”,经高校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电子版(PDF)  上传到系统中,纸质版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按时完成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季报工作。根据教育部部署,各地各类学校要按时在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  (https://www.tjxt.moe.edu.cn:8000/) 中完成《教育事业综合统计  调查制度》和《教育事业统计季度调查表》中数据的采集、审核、 汇总和上报工作。

3.做好统计资料台账留存。教育事业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负责管理本级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形成的统计资料,做好纸质版和电子版归档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 属学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负责管理本校(机构)的年度教育事业统计资料,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包括学校机构、学生、教职工、办学条件和其他信息等。

各地各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电子数据资料、纸质综表保存期为永久;省级教育部门保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纸质综表2年,保存高校上报的纸质统计调查表5年;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比照省教育厅保存相应统计资料。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电子数据资料和纸质统计调查表应永久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至少保存5年。

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4.构建全过程质控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应以原始记录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调查表式填报,做到应填尽填, 确保采集数据的全面完整。在上报数据前,学校(机构)各提供原始数据的内设部门应对其所负责的最终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共同对学校统计数据审核把关。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统计骨干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 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校验审核本级数据,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会同基教、职成、师资(人事)、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别审核学生、教师、学校基本建设及装备等各类数据,以上业务部门审核后应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中发现学校统计数据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逐级退回学校,由学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可靠。

各地各校通过系统完成年度数据上报前所有上报数据须经 部门(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通过。

5.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制度。省教育厅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采用抽查、互查、实地调研等方式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抽查制度, 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机构)报送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核查。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研, 进一步查阅原始统计资料。

三、落实统计工作责任

6.落实分级负责制。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组织实施辖区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开展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更新维护,以及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安排部署、培训、审核、汇总和报送资料工作; 组织实施辖区内教育事业统计分析、数据咨询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保存、管理机制,做好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础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等。

各高等学校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按时按质上报教育事业统计调查数据和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归档工作等。

7.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各单位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质控追溯,及时发现统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教育事业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教育 事业统计任务的部门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人员和统计资料提供人员负直接责任。

8.落实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教育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进一步营造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的环境,自觉接受统计监督。持续加大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力度,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认真履行贯彻落实统计监

督的主体责任。依法独立开展教育事业统计监测评价,科学反映国家政策落实落地情况。建立健全教育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四、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9.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改进和优化统计资源配置,不断充实统计力量,配备与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统计员离任前到岗交接,保证统计工作连续性和统计队伍稳定性。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各地各校(机构)每年应当在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开始前对所属区域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统计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教育事业统计指标涵义、统计口径,了解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提高教育事业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

10.增强统计服务能力。省教育厅加强统筹谋划全省教育事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统计数据与行政记录衔接,以信息化技术为统计工作赋能,更好发挥教育统计监督和服务科学决策职能,助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不断提高教育统计数据的利用率;组织有关研究力量开展常态化、专题性的分析研究,为各地教育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撑;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和发布, 加强统计数据解读,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优质统计产品,全面提高统计服务效能。


安徽省教育厅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