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宣城市区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宣城市区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科学合理测算财政补贴,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城市公交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营成本测算、评价和审定的规则,是政府对城市公交企业实施补贴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成本规制补贴是指在现行公交票价体制和公交规模基本稳定的条件下,核实企业运营成本的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和收入指标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年政府补贴额度。
第四条 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制办法和成本相关约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公平、公正的科学方法和标准进行合理核定,构成规制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三)适度激励原则。成本规制应当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市区城市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
(四)渐进实施原则。规制成本要兼顾市民出行便捷优惠、城市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同时,成本规制体系指标应当随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合理规制目标。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收入审计和标准值测算;负责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其他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城市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按审计结果清算等工作,并参与成本规制指标体系的建立及各项标准值的测算。
第二章 成本指标设定
第六条 城市公交规制成本包括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项内容。
第七条 营运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车辆保修费、轮胎消耗费、折旧与摊销、安全生产经费、车辆保险和事故损失费及其他营运费八项费用。
第八条 人工成本是指直接从事城市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含奖金和津贴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保费(含服装费)、限于2024年1月15日原宣城市公交公司移交的外聘人员劳务费、辞退福利。人工成本根据不同的业务环节或根据成本发生关系分别归类计算。
(一)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人数与年均营运车辆数的比值。分为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非公交车驾驶员(含站管员、调度员、点钞员、修理工、充电工、后勤及辅助人员等)人车比两类。营运车辆数按实际投入营运的城市公交车数量计算。
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总数/年均运营车辆数。
年均某类职工总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数)/12。
年均运营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运营车辆数)/12。
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为1.5。公交车驾驶员人数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值规制;等于或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规制。
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为0.3。2024年1月15日原宣城市公交公司移交人员89人,据实计算,不列入考核。超过标准值部分,逐年消化,只减不增。
(二)工资薪酬按公交车驾驶员、非公交车驾驶员两类分别计算,人数由人车比规制。
工资薪酬以上一年度年人均实际工资为基数,增幅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名义增长率。
(三)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按规定缴纳,据实核定。
(四)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保费(含服装费)计提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确定,未超过上限水平的,据实核定。
(五)外聘劳务费,2024年1月15日原宣城市公交公司移交的外聘劳务用工薪酬总金额为限。
(六)辞退福利,按国家规定标准据实列支,按照5年分摊计入成本。
第九条 能耗费是指用于公交运营的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油气费、电费(含充电服务费),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能耗费。车型依据燃料类别、车辆长度两项指标进行分类。
(一)某车型能耗标准值依据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2个月期间单公里实际能耗测算(按实际运营该车型总能耗/总里程,折算出单公里实际能耗计算标准值为0.55元/公里)。
(二)能耗单价按当年平均单价确定(按照当年采购的加权平均价计算)。
能耗费=∑某车型能耗合理值×行驶里程(单公里)×能耗单价。
第十条 车辆保修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车辆保养费、维修费、工时费。车型按照纯电动、非纯电动两类分别计算。
(一)某车型保修费标准值依据2024年1月15日至7月15日6个月期间单公里实际保修费测算(按实际运营时间单公里保修费计算标准值)。
(二)保修费=某车型保修费标准值×年度行驶总里程。
第十一条 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轮胎消耗费不得计入。
(一)轮胎费依据公交行业标准轮胎使用寿命约为10万公里,并结合运营车辆行驶里程进行核定(不含其他原因损坏的),测算出轮胎的更换周期年限,每年轮胎更换所需费用原则上据实核算。
(二)轮胎消耗费=某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行驶里程。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列支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交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计提。
第十三条 折旧与摊销是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一)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及社会其他组织投入无偿供城市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进入规制成本。
(二)公交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计入规制成本,未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政府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三)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四)公交车辆折旧年限为8年(以初始入户时间起计),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按照同类型最近年度的适用值确定。
第十四条 车辆保险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按照规定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商业保险支出(须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方式购买,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按实际缴纳数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五条 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营运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运营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费用,如站场维修维护费、设施设备维护费、信息化网络通信费、保洁费、车证年审费、驾驶员体检费、驾驶员技能培训费、场站租赁费、物业服务费、集成电路卡(IC卡)结算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七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城市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营运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审核的营运成本7%,如办公费、业务宣传费、劳动保护费、水电费、网络费、办公用房租赁费、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工会费、咨询费、审计费、公务用车费、物业费、会费、法务诉讼费、党建费、维修费、人工费。
(二)财务费用。经市政府同意的融资产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城市公交企业与公交运营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和收购原城市公交公司资产的融资费用支出按当年经认可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八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交企业为公交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水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建税,教育及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税金及附加标准值,为城市公交企业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的税金及附加总额,以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具体包括:
(一)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二)捐赠支出;
(三)城市公交企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及折旧;
(四)其他与公交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条 资产收购费用。
(一)收购原宣城市公交公司第一批资产费用包括营运车辆、机器设备、办公电子设备及配件库存,按5年平均折旧计入成本。
(二)收购原宣城市公交公司第二批资产费用包括建(构)筑物、车辆(生产辅助用车)、土地使用权、加油站,按国家标准年平均折旧计入成本。
第三章 收入指标设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城市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包括票款收入和包车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城市公交企业的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收益。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
(四)投资收益。城市公交企业对外投资产生的利得。
(五)不在上述四项范围内的其他收入。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据实核定,规制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不在上述四项范围内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规制补贴
第二十二条 公交成本规制补贴核算方法为: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即城市公交企业公交成本合理值与公交收入合理值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及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交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经审计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后,提出调整规制结果的意见,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自行定制的公交线路,按照“谁定制、谁承担”的原则,由定制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并按规定兑现规制补贴。
第五章 预拨和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定期预拨,按年度审核结果清算。
第二十七条 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根据规制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给予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度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交运营企业实际营运成本(含能耗费、车辆保修费、轮胎消耗费等)低于规制成本标准值的,节约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高于规制成本标准值的,按标准值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收入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