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564/201803-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教体局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发文字号: | 宣竞训〔2018〕8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教体局(竞训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270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564/201803-0000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教体局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
发文字号: | 宣竞训〔2018〕8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教体局(竞训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270 |
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
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竞训〔2018〕8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学校:
《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6日市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管理,提高参赛质量,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市教体局组织或委派,以宣城市为单位参加的省级及以上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不含省级及以上综合性运动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市教体局竞赛训练科根据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年度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年度参赛计划,选定参赛代表单位。
第四条 各县市区教体局负责指导辖区参赛代表单位做好参赛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参赛代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参赛代表单位应为参赛队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器材和经费保障,适时为参赛队安排集训和交流比赛;
指导并督促教练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组织日常训练,努力提高训练成绩和水平。
第六条 参赛代表单位负责参赛预报名工作:
(一)公平公正地开展赛前选拔,选拔工作要体现择优原则。
(二)根据比赛需要,综合选拔情况,拟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名单。
(三)至少于比赛报名截止日前5天,将加盖牵头单位公章的报名表报市教体局竞赛训练科审核。
第七条 市教体局竞赛训练科应严格按照赛竞赛规程和竞赛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需要、参赛队(运动员)运动成绩以及年度经费预算等情况,核定参赛名额。
第八条 参赛代表单位负责具体的参赛组织工作:
(一)必须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赔付金额要符合竞赛的有关规定;运动员因参赛受伤的,要及时安排治疗和办理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
(二)必须为参赛运动员安排规定项目的体检,没有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得参赛。
(三)督促参赛队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赛区报到,提交有关报到材料。督促参赛队领队、教练员按组委会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做好比赛期间队伍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确保参赛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安全。
(四)加强对参赛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确保参赛运动员不因参赛而影响文化教育,鼓励参赛代表单位免费为参赛运动员安排专门的学习辅导。
(五)加强对参赛队的赛风赛纪教育,争创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
第九条 参赛代表单位要及时做好参赛总结,对赛前训练、临场技战术运用和作风培养教育等进行分析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于赛后10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参赛总结报市教体局竞赛训练科。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市教体局拨付参赛代表单位一定的参赛经费,具体构成及核定标准如下:
1.往返交通费:按现行直达汽车票价核定;没有汽车直达,有高铁直达的,按现行高铁二等座票价核定;没有汽车、高铁直达的,按现行汽车转乘最低票价核定。
2.往返市内交通费:按50元/人的标准核定。
3.食宿费和赛会交通费:按各单项竞赛规程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组委会不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原则上按120-150元/人/天的标准核定。
4.服装费:省青少年单项锦标赛按200元/人的标准核定;其他要求统一服装参加开、闭幕式的青少年体育比赛,按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核定。同一参赛队在一年内参加多次比赛的,原则上只核定一次,比赛对参赛服装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5.集训降温费:凡参赛队在暑假期间开展赛前集训的,按100元/人的标准核定降温费;
6.比赛茶水费:按10元/人/天的标准核定。
7.往返工作餐:按50元/人的标准核定。
8.降(升)体重费:重竞技和武拳项目参赛运动员20人以下的按100元/人的标准据实核定,20人以上按每增加1人增加50元的标准据实核定,其他项目不予核定。
9.体检费:重竞技和武拳项目参赛运动员按150元/人,其他项目参赛运动员按80元/人的标准核定。同一参赛队在一年内参加多次比赛的,原则上只核定一次体检费,比赛对体检证明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10.常备药品费:参赛运动员20人以下的按30元/人的标准核定,20人以上按每增加1人增加20元的标准核定。
11.保险费:重竞技和武拳项目按50元/人,其他项目按30元/人的标准核定。
12.杂支:参赛运动员20人以下的按50元/人的标准核定,20人以上按每增加1人增加30元的标准核定。
13.组委会或大会收取的其他费用,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和竞赛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因参赛队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造成的费用,不予核定。
第十一条 市教体局竞赛训练科负责根据本办法,核定参赛代表单位的参赛经费,待比赛结束后,通知参赛代表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教体局拨付参赛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参赛代表单位予以解决。
第四章 奖罚与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享受市教体局相应的奖励政策,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参赛代表单位也可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参赛代表单位的管理人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在赛风赛纪、兴奋剂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参照《安徽省青少年体育比赛赛风赛纪处罚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赛代表单位应加强对参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各项财经纪律要求安排项目支出。市教体局将采取一定的方式,不定期对参赛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鼓励运动员自费参赛,属赛前统一收取保证金的,参赛代表单位要将收费明细、经费使用明细以及上级拨付参赛经费等进行公示,赛后要据实与交费运动员清算,并将公示材料和清算情况报市教体局竞赛训练科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竞赛的参赛管理,须提交市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