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鼓励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政策
1、法律法规明确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
2、出台《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具体措施,对于全面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我市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地方政策扶持和规范。宣城民办教育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到2001年底,全市民办教育固定资产只有2357万,民办教育处于低水平状态。2002年1月《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出台,营造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全市民办教育进入快速发展期。截止到2017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504所,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总和达26.1亿元,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广大青少年儿童提供了选择教育的机会;为留守儿童家长解除了后顾之忧;为青年成才提供了机遇;为社会创造了万余个就业岗位;为教育体制创新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时代,依据新法制定地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是当务之急。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进一步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2、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由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依规分类登记,但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2024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3、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
4、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放宽办学市场准入,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5、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及政策有关规定在计税时相应扣除。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
6、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7、健全学校退出机制。对各类民办学校终止作出了规定。
8、完善国家扶持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9、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强调对虚假宣传、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的处罚措施,以及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要求。
10、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明确民办教育促繁荣、寻差异、扬个性的作用,与公办教育保基本、促公平、打基础的职能形成差异和互补。政府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鼓励支持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
11、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
三、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步骤
1、组织学习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政策。2018年9月起,市编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质监局、人行宣城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各县市区教体局组织民办学校学习贯彻。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意见》精神,制定完善配套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18年9月,市政府建立由市教体局牵头,市编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质监局、人行宣城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3、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将《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2018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4、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各民办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意见》要求,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切实规范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育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制定实施分类管理登记办法。根据省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依法保障学校师生权益,保证现有民办学校平稳过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